江苏在全国率先实施“三定向”政策
时间 2021-03-23 11:15:48  来源:

3月22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卫生健康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南京发布全省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向设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简称“三定向”政策),通过实施一系列特殊政策,更好引导各类人才向农村基层一线流动,促进基层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相融合。

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在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省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总量35.6万人,占全省128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总量的27.8%。其中,基层教育系统23.8万人、基层卫生健康系统8.3万人、基层农业系统1.15万人,三大系统人才总量占基层总量的95%。但与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期盼比,仍存在“职称申报难”“岗位聘任难”“职业晋升难”等问题,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切实解决。本次“三定向”政策的实施,将科学确定基层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将为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干事创业和实现价值创造更好的条件。

本次“三定向”政策指向明确,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二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农村区域性医疗中心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三是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和涉农街道所属事业单位中在农林牧副渔、水利等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上述三类对象之外的基层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均不属于本次政策的适用范围。

本次“三定向”政策规定,“建立定向设岗制度。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均设置为定向岗位,坚持按需设置、动态调整,不受结构比例限制”。所谓定向岗位,就是指有别于常规设置、面向特殊领域、特殊群体、特殊对象专设的给予特殊政策的特设岗位。此次设置的定向岗位,是面向基层教育、卫生和农业等事业单位专门设置的,专门给这些基层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才使用的岗位。考虑到基层人才队伍结构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基层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本次政策还放宽了基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标准,明确“对于基层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其所聘岗位等级放宽至专业技术八级。”

本次“三定向”政策规定,“完善定向评价机制。单独制定体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和特点的定向评价标准条件,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所谓定向评价,就是为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制定专门的评价标准,改变以往基层事业单位人才和其他事业单位人才同场竞技、同一把尺子衡量的办法,让基层人才参加属于自己“主场”的职称评审,使晋升职称的空间更大,基层人才更有盼头。定向评价要坚持德才兼备,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适当放宽学历等申报条件,加大爱岗敬业表现、实际工作业绩、工作年限、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考核等评价权重。

对基层人才关心的评价渠道问题,省人社厅副厅长朱从明介绍,对于乡村教师,正高级职称在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由省职称办单独确定评审通过率。副高级职称在下放至各设区市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由省职称办单独确定副高通过率。中、初级职称在所在县(市、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由市职称办单独确定中级通过率。

本次“三定向”政策规定,“优化定向使用方式。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称后,要按照‘即评即聘’的原则定向使用,聘任到相应岗位上,及时兑现工资待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均设置为定向岗位后,不管是通过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还是按照非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均可以使用定向岗位,都按照“即评即聘”的原则进行聘任。“即评即聘”切实解决了以往评了职称聘不上岗位、兑现不了工资待遇的问题,大大拓展了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岗位晋升空间。同时,还规定“定向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由基层事业单位流动到非基层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聘职称,未重新评聘前,按照其未定向评价前的岗位等级聘任”。专业技术人才离开基层事业单位流动到非基层事业单位,就不能使用定向评价职称来聘任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朱从明表示,下一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稳步有序推进,确保政策高标准高质量落地落实,从现在起要全面铺开,年内全部落实到位。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