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务明年起增值税限免
时间 2017-12-26 09:31:59  来源:江苏省信用担保协会

财政部网站25日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811日至201912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通知指出,纳税人需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同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款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181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增值税免税政策在20171231日前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另外,通知对农户、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进行了释义,明确了小微企业营业收入指标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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