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省财政厅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16〔19〕号),通知要求完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合作,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模式。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涉农、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省财政按其担保业务的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偿;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和涉农类、科技型企业再担保业务,按其再担保业务的季均责任余额给予不高于1.5‰的风险补偿,同时政策性担保公司设立奖励政策仍按原渠道上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原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相关政策的通知
苏财金〔2016〕19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以来,促进了金融服务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支持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落实我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各项要求,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结合《意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意见》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部分奖补资金切块下达政策,增强地方财政统筹能力
对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资金和奖励资金,省财政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各市、县财政局要履行审核主体责任,统筹使用奖补资金,按要求向相关金融机构兑现上述各项政策,并将奖补资金拨付的情况向省财政厅报告,接受监督。实施奖补资金切块下达政策的范围包括:
(一)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
(三)县域金融分支机构设立奖励政策;
(四)新型金融组织设立奖励政策;
(五)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奖励政策。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政策、政策性担保公司设立奖励政策和场外资本市场发展奖励政策,仍按原渠道上报省财政厅审核下达。
二、建立财政资金增信措施,增加金融产品有效供给
(一)巩固和扩大“江苏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贷款”(简称“小微创业贷”)产品,增加融资支持基金规模,将其覆盖到全省。全面推进“两无四有”(即无抵押、无担保,有订单、有现金流、有会计核算、有纳税记录)的审贷标准,支持小微企业获得低成本、高效率的贷款,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二)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覆盖面,实现省内市、县全覆盖。对达到规定放大倍数、规范操作的资金池,适当增加省级财政配套,增强其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力。
(三)试点开发“农业保险贷”产品,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三农发展的作用。以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为基础,通过省级财政资金提供增信措施,带动金融机构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易获得、低成本的惠农金融服务。
三、完善奖补政策措施,提升财政资金效用
(一)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每年度对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核,当其在省内投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三类贷款的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省财政对增量贷款部分按不高于1‰的标准给予相应贷款风险补偿。
每年度对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信贷投放情况进行考核,当其在省内投放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三类贷款的增速高于全省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省财政对增量贷款部分按不高于1.5‰的标准给予相应贷款风险补偿。
鼓励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组织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的贷款投放,发挥其服务快捷的优势和市场补充作用,对其发放的小微企业和涉农、科技型企业贷款,省财政统一按季均余额不高于2‰的标准给予相应贷款风险补偿。
将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对于转贷规模、转贷利率符合规定的,省财政按其小微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不高于1.5‰的补偿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自身财力情况,建立对转贷基金的考核奖励措施。
(二)完善担保业务风险补偿政策,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合作,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模式。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涉农、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按其担保业务的季均余额给予不高于3‰的风险补偿;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和涉农类、科技型企业再担保业务,按其再担保业务的季均责任余额给予不高于1.5‰的风险补偿。
(三)鼓励场外资本市场发展,继续对省内中小微企业实施挂牌奖励政策。对省内企业于2016年12月31日前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省财政根据挂牌企业数量,给予每家挂牌企业不超过30万元奖励,2017年及以后挂牌的企业,不再予以奖励。促进地方股权交易市场发展,打造区域性股权交易平台,对于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400家符合条件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家挂牌企业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四)鼓励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金融机构承销并成功发行银行信贷资产、企业专项资产、政府类项目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于符合条件的,由省财政按发行规模、发行费用、发行期限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
继续贯彻执行《意见》及《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苏财金〔2014〕56号),《意见》及其补充通知中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16年兑现上年度各项奖补资金时予以实施,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效用,促进金融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