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政府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旨在通过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强化财政政策支持,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切实扩大有效信贷等一系列措施,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其中,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措施》提出,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8月1日起,对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对经营营业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我省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销售额)2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日营业额(销售额)500元。此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可由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0万元,财政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